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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之窗
会费标准

湖南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南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健康发展,规范协会会费的交纳、使用和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协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协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协会建设的基础,是开展协会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按照本管理办法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会费收取原则

(一)会费收取标准应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的原则,满足工作需要,为更深入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奠定基础。

(二)合理确定年度经费预算。根据上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三)适当开展有偿服务。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全部收入用于协会自身建设和会员服务。

(四)大型活动经费单独筹集经费。组织全行业的大型活动,或者单独立项的项目,单独筹集经费,不在正常年度会费内列支。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的收取标准及缴纳

第五条  会费的收取标准。

1、会长单位500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00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2000.00元/年、理事单位1000.00元/年。

2、个人会员和非营利性会员单位(公立医院、检测所、审评中心、市州局)按自愿原则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费收取实行每年度一次性交清。

第七条  各会长、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在接到缴纳年会费通知后15日内,应按时将会费足额划拨至协会账户,协会秘书处出具会费专用收据。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八条 一般性的日常支出经费由秘书处管理,秘书长审批。超过1万元的开支由会长审批。固定资产购置或超5万元的开支,报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每年年末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向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审计结果。每年底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作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同时抄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  年度会费使用节余,结转下年使用,不得向各会员单位分配。

第十一条  坚持勤俭办会原则,会费收支高度透明,严格使用,厉行节俭。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逾期未缴纳的,由协会下发催收通知,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应缴纳会费金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  各会长、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无故拖欠会费,逾期两个月并经两次以上催缴,仍然不交纳的,除按第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外,由协会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给予业内通报批评,同时抄报各会员单位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会长、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特殊情况提出缓交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