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医疗器械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委会全称:湖南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口腔医疗器械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为: Stomatological Medical Equipments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Hunan Medical Equipments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 SMEPCHMEIA 。
第二条 本专委会的性质是:由全省范围内从事口腔专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研发、使用、产品检测、认证咨询以及教育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不断提高口腔专业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湖南口腔专业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专委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同时接受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专委会的办公地址:长沙市口腔医院科教科(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844号),邮政编码:4100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委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向社会各界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消除影响行业发展的障碍;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内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同政府主管部门配合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咨询服务;
(四)组织与行业相关的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组织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有关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组织经济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检查、评比;
(六)参与政府采购及医疗器械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轶序,为合法经营的会员提供商机;
(七)组织举办各种展销会、研讨会,帮助企业多渠道建立营销窗口;
(八)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积极承办各种有利于行业和社会的其他事项,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专委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从事口腔专业医疗器械及其相关产业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申请成为本专委会的会员。
单位会员是以本单位名义、指派专人(可为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医院系统原则上为主管设备的副院长)代表本单位参加理事会工作;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专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专委会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单位会员须具备有效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资质,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的活动,愿意接受本专委会的指导并完成本专委会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质资料;
(二)由主任委员办公会或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专委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专委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优惠获得本专委会发布的各种信息资料以及提供的相关有偿服务,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捍卫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专委会章程、执行本专委会决议;
(二)参加本专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三)支持配合本专委会在职责范围内所进行的各项工作、包括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报表;
(四)维护本专委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五)自觉遵守行规行约,严格自律,维护本行业共同利益;
(六)遵照湖南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规定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专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费的交纳,一般应在每年度的六月底前按时缴纳会费。个别会员因特殊原因无能力缴纳的,应在六月底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湖南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可予以酌情减、缓、免、否则视同拖欠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任委员办公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专委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主任委员办公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和确定专委会的工作方针政策和任务;
(六)审议决定专委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任委员办公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办公会。主任委员办公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主任委员办公会至少每个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制订专委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专委会有关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有为会员服务的愿望和能力;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主任委员办公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审查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任委员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专委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
第二十四条 本专委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专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兼职),副秘书长(兼职)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工作部门。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任委员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专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专委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湖南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专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任委员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专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南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湖南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专委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专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