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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湖南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Hunan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Devices  Industry ,英文缩写为:HAMD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省范围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研发、使用、产品检测、认证咨询以及教育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不断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湖南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长沙市海凭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向社会各界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消除影响行业发展的障碍;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内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咨询服务;

(四)组织与行业相关的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组织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有关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组织经济政府部门批准的行业检查、评比;

(六)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轶序,为合法经营的会员提供商机;

(七)组织举办各种展销会、研讨会,帮助企业多渠道建立营销窗口;

(八)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积极承办各种有利于行业和社会的其他事项,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从事医疗器械及其相关产业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单位会员是以本单位名义、指派专人(可为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代表本单位参加协会工作;

个人会员即指自然人,其以个人身份参加协会工作。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单位会员须具备有效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资质,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质资料;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发布的各种信息资料以及提供的相关有偿服务,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支持配合本协会在职责范围内所进行的各项工作、包括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报表;

(四)维护本协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五)自觉遵守行规行约,严格自律,维护本行业共同利益;

(六)遵照本协会规定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费的交纳,一般应在每年度的六月底前按时缴纳会费。个别会员因特殊原因无能力缴纳的,应在六月底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可予以酌情减、缓、免、否则视同拖欠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政策和任务;

(六)审议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长副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聘用;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至少每个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听取、审议、通过、决定协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

(二)讨论和制订协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检查协会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三)决定协会有关重大事项;

(四)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秘书长等;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有为会员服务的愿望和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兼职)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工作部门。在会长的领导下,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内部组成部分,隶属于协会领导。根据协会的主要任务,各专业委员会应相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种专业活动,引领、指导专业生产活动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会章程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加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湖南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29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